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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开6起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时间:2021/12/8 14:55:58) |
为推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我省淄博、滨州2市开展检查。针对反馈问题,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165起,拟罚款金额2861.6万元;公安机关对27家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排污企业立案调查。
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开6起典型案例,涵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对有机溶剂储罐进行日常维护且未及时对泄漏的物料收集处理,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旁路排污等多类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1
山东汉林钙业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山东汉林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时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废气脱硫处理设施氢氧化钙搅拌罐已长时间未运行,脱硫池pH检测呈弱酸性。经进一步勘察,发现该企业库房内仅存放几包氢氧化钠,长时间未使用;脱硫控制室杂乱无章且布满灰尘,脱硫监控画面无任何参数。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5.31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案例2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该企业为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达标,采取在5号炉窑自动监测探头附近设置氨水喷射装置喷洒氨水的方式,干扰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值。该企业6号炉窑在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脱硫系统未按要求正常投入吸收剂,而是通过喷洒氨水的方式降低二氧化硫浓度,形成不稳定的亚硫酸铵气溶胶随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4.687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典型案例3
山东旭佳化工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山东旭佳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报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以调试设备为由擅自停运RTO焚烧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VOCs废气未经RTO焚烧炉焚烧处理,全部通过应急泄放管路直排外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用FID检测仪检测排放废气VOCs浓度为1439ppm。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3.7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典型案例4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旁路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煤气发生炉系统中有2个酚氰废水储箱,通过蒸汽加热将酚氰废水蒸发。经进一步勘察发现,蒸发废气可通过煤气发生炉的一处放散旁路直排到大气中。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旁路阀门后,可以看到有明显烟气排出。经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对其在夜间进行偷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6.25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典型案例5
山东中海石墨有限公司未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山东中海石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原位湿度仪显示湿度为5.5%,而数采仪湿度显示为8.01%。执法人员现场将湿度仪从烟囱拔出后,发现湿度仪显示空气湿度可以达到0.9%,而数采仪湿度显示在7%-8%。经查,该企业未按操作规程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导致湿度仪设备稳定性不够,中间传输设备模拟量转换数字量精度低,经过二次转换造成数据偏差。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125万元。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滨城分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典型案例6
山东陆源化工有限公司储罐泄漏案
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山东陆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石脑油储罐为内浮顶罐,现场气味较大。监测人员现场采用FID检测仪抽测其中一储罐发现外逸浓度超过9万ppm,泄漏严重。经查,该企业石脑油储罐液位较高,罐顶安装有呼吸阀,且呼吸阀处于打开状态。该储罐投入使用11年来,企业对其只进行一次罐顶呼吸阀清理,未采取其他维护措施。近6个月内,也只有一次目测检查记录。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5万元。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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