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政策法规|废气治理|噪声控制|环境监测|固废治理|清洗与清理|环保前沿|环保技术|土壤修复|绿色建筑
化工|水处理|环保设备|国际视野|企业动态|技术专题|人物访谈|推荐案例|
>>首页 >> 商业资讯 >> 政策法规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出台
(时间:2021/11/5 9:06:55)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修订通过,并公布实施。《条例》呈现出哪些特征?具体措施和工作有何创新?
  突出医疗废物回收 协同应急处置机制
  《条例》共有5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个部分。
  《条例》深入吸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在第二章污染防治中,细化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在第三章监督管理,则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协同应急处置机制。
  切断二次污染源,环境监管是关键。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艳告诉记者,“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各环节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任务分工,对排查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专项整改,以保证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构建管理联动合力
  《条例》明确各地、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强化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强调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和保护机制。
  “《条例》的贯彻实施既要推动产废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又要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环境治理与工业生产、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行业管理相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李伟华说。
  《条例》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贯穿始终,通过实施危险废物减量化、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从源头严控危险废物产生;通过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包装、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场所退役及转作他用等各环节,严格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通过加大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打击力度,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突出长效监管体系 建设智能监管平台
  《条例》坚持强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一张图”监管、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管理的可视化,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吉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加强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条例》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从全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工作进展情况来看,我们是走在前列的。”李伟华介绍说,“吉林省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不仅在制度上有明确法规,同时为贯彻好《条例》,我们设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吉林省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最终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2021中国环境企业50强榜单发布 
  7月8日,由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主办的“2021中国生态环境产业高峰论坛”在成都举行。会上,“2021中国环境企业50强榜单”发布,并对上榜企业授牌。   ▲环境商会秘书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350733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769209918@qq.com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京ICP备09007515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