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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22/8/17 9:40:13) |
记者从吉林省政府网站获悉,《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日前正式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条例》明确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还对禁燃区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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