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响应国家号召,减少环境污染,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纳入立法计划。本《条例》的出台,对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以及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呼声,推动我市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本《条例》,主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一些地区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注重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条例》共十五条,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法规适用范围和生活垃圾的定义及分类标准。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是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对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明确相关工作制度。规定我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职责。四是明确相关工作规范。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标准以及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相关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同时,还对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等作出规定。五是明确法律责任。法规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设定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