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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约谈实施办法 |
(时间:2022/8/30 10:15:48) |
日前,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这是湖北省十堰市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所采取的实际举措之一。据悉,十堰市是湖北省率先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约谈实施办法的地级市。
该办法是指十堰市本级人民政府,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十堰对工业源污染治理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移动源监管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扬尘污染精细管控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城市生活源VOCs治理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露天焚烧管理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重点区域(点位)摸排管控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未依法依规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八种情况之一予以约谈。
十堰市大气污染防治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组织实施。约谈分个别约谈和集中约谈,对存在共性问题的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或相关企业可集中约谈。为确保约谈工作客观、精准、有效,针对拟约谈事项具体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和责任。
十堰本级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主持约谈,约谈人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根据具体约谈情形确定,可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或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室人员参与。约谈对象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方案上报约谈主体,并在约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报送整改报告。
对约谈对象无故不接受约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视情采取函告、通报、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并抄送对约谈对象有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约谈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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