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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对6起环境违法案实施减轻和免予处罚 |
(时间:2022/8/12 10:36:58) |
今年6月,江西省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25种免予处罚和6种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日前,抚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6起依法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这是《规定》出台后,我们首次公开通报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通过以案释‘罚’,让群众和企业更具体地了解减免处罚规定,更深刻体会到我们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魏如斌介绍说。
同时,抚州也鼓励企业主动纠错,及时、主动消除和减轻环境危害,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次通报的6起环境违法案件,由抚州市和南丰、临川、资溪、南城、黎川等市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分别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未批先建、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均违反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惩处,但违法行为均为轻微且首次,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也未对外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根据上级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工作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非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罚金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祝志辉说。
抚州这次公布的6个案例,虽依法实施了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但违法当事人也作出了守法承诺,如仍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今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严宽相济的处罚原则,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的柔性监管,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切实促进企业守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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