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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点领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时间:2021-10-22 15:08:20)
  10月2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作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沈跃跃说,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连续4年对生态环保领域重要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持续强化法律实施监督,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报告指出,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贯彻固废法,认真落实法律责任,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固废法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法定责任积极有效落实;配套法规标准制度逐步完善;重点领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成效显著;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不断强化;法律宣传普及广泛开展。 
  在肯定固废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报告列举了固废法实施中存在的六大问题。 
  一是依法治污的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 
  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地方干部群众对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部分企业人员对法律知晓率不高,只知部门要求,不知法律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对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重视不足、力度不够。法律确立了污染担责的原则,但部分企业依法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习惯于将固体废物“一包了之、一转了之”,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 
  二是法律制度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落实不平衡。从检查情况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管理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分类习惯尚未普遍形成。有的地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设施不足,垃圾混装混运、混合处置现象仍较为普遍。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管理规定有待进一步落实,过度包装屡禁不止,包装废弃物产量迅速增长,社会反映强烈。 
  三是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存在短板弱项。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短板,城市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滞后,不少城市垃圾处理以填埋为主,一些垃圾填埋场建设时间久、设计标准低、论证不充分,有的填埋场超负荷运行、超期服役,有的存在渗漏问题。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资源化设施建设滞后,产品出路不畅。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投入不够,全国约5%的村庄未开展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污泥处置仍是薄弱环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不足、分布不均,一些城市没有正规的消纳场所。农业固体废物量大面广,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回收体系不健全。一些地方大量污泥堆放或非法倾倒造成环境污染。 
  四是配套法规标准名录制修订工作相对滞后。 
  部分法规标准仍未出台。法律规定的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信息化监管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地方性法规建设有待加强。仍有约20个省(区)和大部分设区的市、自治州没有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部分法规标准名录亟待修订,配套法规标准名录覆盖领域存在空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缺失,建筑垃圾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不健全,绿色包装标准体系、可降解塑料制品认证方式等标准体系不完善。 
  五是执法和司法威慑力不强。 
  从执法情况看,查封扣押、按日计罚、拘留等强有力的措施使用不多,法律震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机构不健全,县一级普遍没有独立的固体废物监管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执法专业能力不强,执法装备水平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涉及十余个部门,地方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协同发力不够等问题,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司法保障有待加强,地方反映,环保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有的法律条款由于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难以执行。 
  六是法律保障措施有待加强。 
  资金和用地保障不到位,法律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保障提出明确要求,一些部门和地方反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不足问题较为突出。污染者付费机制未有效建立,法律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相关工作推进缓慢,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偏低,未能与垃圾分类质量挂钩,农村地区普遍没有实施垃圾收费,地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存在缺口。财税政策有待完善,法律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作出规定,一些地方反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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