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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21-10-8 9:02:39) |
9月30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管理是基础性公益事业,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说,近年来,山东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生活垃圾处理量持续增加,源头减量工作压力大;二是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缺乏规范指引,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还有待提高、工作进展不平衡;三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职责不清,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布局不合理。 “目前,我省济南、青岛、泰安作为国家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已经按照要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做好我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亟待制定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为全省生活垃圾管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齐延安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的出台,将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对加强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条例》分为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与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45条。 《条例》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垃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条例》鼓励通过积分兑换、赠送分类垃圾袋、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良好生活习惯的形成。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分类行为,增强制度约束。《条例》明确基本分类标准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同时,明确了通过制定具体分类目录、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为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提供了细化指引,预留了完善空间。 《条例》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条例》细化、补充了上位法处罚规定,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着力破解源头减量难题,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管理环节的最前端,对于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减量措施进行了明确。一是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二是明确禁止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三是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源头减量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规定其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对《条例》的出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徐启峰表示,全省各级住建城管部门作为工作主管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地落实。徐启峰说,省住建厅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分层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设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体系、完善匹配的分类收运体系、能力充足的分类处理体系,强化垃圾分类全链条管理。到2025年底,各设区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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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商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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