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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9-28 9:59:20)
  从9月27日上午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发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果,促进防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共二十六条,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部委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是结合邯郸实际、对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条例》制定了政府整体协调、部门分工监管、措施有序推进、处罚合法有据等系列具体规定。
  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审计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行政部门和单位众多,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但更多具体工作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监管治理体系。同时,财政投入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一方面要保障财政投入,另一方面需要审计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调整能源结构和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邯郸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全国大气污染重点城市,作为老工业基地,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势在必行。《条例》第七条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保障情况,有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
  加强建筑扬尘治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逐步推进,建设项目施工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先期介入制度,使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早掌握相关信息,实现部门监管无缝衔接和对建筑扬尘污染的防控。
  向乡镇、街道下放行政处罚权。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已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方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适用《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尚不能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今年以来,邯郸市把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作为攻坚任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截至9月25日,邯郸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62,PM2.5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为173天,各项关键指标均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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