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破解“近代工业摇篮”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中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
该《条例》是河北省首个地级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共7章54条,涉及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和河北省重工业城市,唐山承担着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的重要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唐山先后出台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和《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专项地方性法规,以及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的系列相关措施。此次发布的《条例》作为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将有力提升唐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据介绍,《条例》对绿色发展、绿色生产、绿色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农业污染防治、乡村环境整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治理修复责任、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落实环保规定、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条例》聚焦唐山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治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治理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有效举措,上升为制度成果、固化为法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