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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今日起施行 |
(时间:2022/12/1 9:52:55) |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水务局获悉,《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成都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的空白,是深入落实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供排净治一体化管理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成都市排水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体现。
大家关心的城市内涝、雨污分流、再生水利用等问题,该《条例》都有提到。对于住宅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问题,该《条例》明确,运行维护单位未履行养护和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住宅小区内部排水管网设施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物业负责管护。”成都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现在小区排水设施损坏,物业置之不理就不光是失职,更涉嫌违法了。
实行雨污分流
新建住宅小区的阳台和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
据悉,该《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延伸到农村地区的,其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同样适用该《条例》。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该《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其中市政排水设施是指主要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两者以接户井为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四十七条。
在加强内涝防治方面,《条例》明确提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内涝防治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编制,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在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时,应当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等地区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改造。
结合成都实际情况,《条例》明确,成都市实行雨污分流,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和水环境治理要求进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设施改造。同时新建住宅小区的阳台和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现有住宅未设置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逐步改造。
鼓励住宅小区委托市政排水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管理
解决管理水平不足的问题
对于老小区排水管网堵塞、病害等问题,该《条例》也专门提及。“目前成都市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主要包括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排水管网、排水沟等,一般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运维管养。”成都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受技术力量和专业设备不足等因素制约,管护效果不佳。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长期处于失管状态,管网缺失、淤堵、错接混接等问题频发。
住宅小区排水户源头监管不力、内部管网管护缺位是影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对此,《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履行养护和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鼓励住宅小区将共用排水设施委托给市政排水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管理,解决管理水平不足的问题。
不光是住宅小区,为解决部分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水设施,规定了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并在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和施工作业保护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其中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单位的,市政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其他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除此之外,《条例》还提出了一些管理要求,如建立市政排水设施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五至十年进行一次市政排水设施检测评估,组织实施修复和改造,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多个排水户通过共用接驳口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无需排水户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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