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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
(时间:2021-7-1 9:24:06) |
6月24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共同决定》)、《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意义。”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韩梅介绍说,赤水河是长江上游唯一一条保持自然流态的一级支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长江上游众多珍稀特有鱼类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赤水河发源于我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银厂村,流经云南、贵州、四川三省,至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汇入长江,干流全长436.5公里,有生态河、美景河、美酒河、英雄河的美誉。赤水河云南段干流全长97公里,流域面积1983平方公里,涉及镇雄、威信县17个乡镇152个村(社区)104.2万人口。 据介绍,5月28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共同决定”和《条例》。四川省、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也于5月27日、28日审议通过了“共同决定”和两省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三省的“共同决定”和“条例”都统一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共同决定”共十八条。云、贵、川三省的“共同决定”是同一文本。“共同决定”对三省共同推进绿色发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作出规范。“共同决定”突出了三个特点:政治站位、三省的共同保护和三省的协作配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强化三省共同的法定责任,统筹推进流域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建立健全三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有效推动流域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条例》共9章68条。其中,“水污染防治”一章主要对制定实施严格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垃圾污水处理、厕所改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了规范;“绿色发展”一章主要对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资源合理利用,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等作了规范等。 《条例》还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要求写进其中,并设“绿色发展”专章,规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其次,统筹兼顾三省共同保护要求和我省个性化立法需求。我省《条例》和四川、贵州省“条例”在保护原则、保护措施、法律责任,以及体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体现三省共治的共性要求。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我省个性化立法需求和云南特色,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赤水河保护治理“九大攻坚行动”和“六大行动”中提出的全面禁渔、“两污”治理、禁止小水电开发、硫磺矿区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等举措,《条例》都作出了相应规范。另外,《条例》与“共同决定”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决定”中关于三省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承诺事项和相关要求,《条例》都作出了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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