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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时间:2021-6-25 9:35:46) |
为严格落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更好推动重点废气污染源治理,实现重点废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和精准防控,我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规章,出台了《铜陵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和全过程管控 ▲对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预警、通报、约谈、曝光、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等处理措施,其中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起讫时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决定。 ▲每季度对重点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进行核算,半年统计一次,基于上半年实际排放总量研判下半年排放趋势,排污单位对自行或委托手工监测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暂行办法》规定了许可排放量核定原则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上一年度环境统计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上一年度自动监测数据统计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结合实际产能变化情况,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核定本年度季、半年、全年许可排放量。 ▲重点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一般采用实测法。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自动监测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其中物料衡算法只用于核算二氧化硫,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硫回收率进行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排放量时,可参考《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暂行办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对重点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报警频次较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较为突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占标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月累计同比环比增长率等具体情形,将采取预警通知、公开约谈、通报等针对性措施。 《暂行办法》明确了激励措施 ▲凡是被通报表扬的,且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和良好企业的排污单位,优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补助资金,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按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要求,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实施监管,适当减少监督性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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