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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3-5 10:39:49)
  记者从3月4日淮北市召开的《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17年,淮北市被列为省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以来,淮北市积极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把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淮北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淮北市司法局牵头淮北市城管局配合,成立立法工作专门小组,组织召开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协调会,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同时还参考了合肥、宣城等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
  该《办法》新设定了三项制度。一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三同时”制度。针对配套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度不够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责任主体,确立了“三同时”制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将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概算。二是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办法》明确规定了各责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三是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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