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披露,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建筑低碳绿色水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将于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对提高珠海人居环境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办法》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筑作为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规定的比例上浮。
《办法》还明确珠海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执行高于国家、省和市的节能标准,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及产能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质量、绿色建筑性能等相关绿色保险业务;对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造的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通过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方式办理,以缩短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筑作为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规定的比例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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