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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启动新一轮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时间:2024/1/18 11:38:3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八大流域和9个市(州)启动新一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将原来单一上游补偿下游的模式,调整为上下游市(州)互补模式,实行水质、水量双向多元补偿,以充分调动全省流域上下游保护和治理的积极性。
  此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现乌江、沅江、牛栏江—横江、柳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綦江等流域干流或部分支流全覆盖,共设置水质监测断面25个,水量监测断面30个。
  贵州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流域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以推动解决当前流域水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水质、水量目标为主要考核标准,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流域生态环境改善结果挂钩。下游市(州)对上游市(州)提供良好水质、水量及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补偿,上游市(州)因辖区水质、水量下降给予下游市(州)适当补偿。上下游市(州)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
  根据《办法》,当断面月均水质类别达到水质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评价当月水质类别,上下游市(州)互不补偿。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优于水质目标1次,下游市(州)补偿上游市(州)100万元。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劣于水质目标1次,上游市(州)补偿下游市(州)100万元。每个断面年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
  断面水量达到水量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评价当月水量,上下游市(州)互不补偿。断面月总水量或日均最小下泄流量高于水量目标1次,下游市(州)补偿上游市(州)50万元。断面月总水量或日均最小下泄流量低于水量目标1次,上游市(州)补偿下游市(州)50万元。每个断面年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为300万元。
  《办法》规定,上下游市(州)之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生态保护补偿断面为贵州省内断面,由市(州)之间相互补偿;为贵州省出省断面,由省级与有关市(州)核算补偿资金。各市(州)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缴纳。省级补偿资金通过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获得补偿资金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资金用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2009年以来,贵州探索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先后批复同意在清水江等流域实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2018年,贵州在赤水河流域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中首个跨省域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0年出台省级层面的《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在全省八大流域统一实施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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