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各市州党委、政府,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改、经信等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于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及时加强现场督查督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同时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长江干流、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底图单元”实施流域分区综合治理,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的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协同、干支流互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要分别推动武汉都市圈、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区域形成联动体系。
该《意见》还规定,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将开展例行督察;针对跨流域、区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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