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首个地级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也是全国首部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绿色发展、绿色生产、绿色生活提出新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条例明确,唐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围绕培育重点骨干企业、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保障企业用地供应、引进培养高端人才以及财政税收、绿色金融、证券市场、品牌创建提升等方面,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完善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再制造产业和节能环保服务业,努力打造具有唐山特色的现代节能环保产业体系。
坚持陆域海域协同治理,条例规定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推进重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海洋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加强绿色港口建设,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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