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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央企节能环保实行动态分类监管 |
(时间:2022/8/4 8:44:22) |
国务院国资委8月3日消息,日前印发的《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办法》指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企业是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第二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第三类企业是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中央企业应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高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
专家表示,强化对中央企业节能、低碳、环保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加强规划引领、严格考核约束,将有力推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资源高效节约利用、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应用,发挥国有经济对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的战略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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