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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气质量标准评估及“十四五”标准体系建设建议
(时间:2020-9-3 7:12:56)

  在中国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CCAPP)和能源基金会共同主办的“空气质量、环境政策与健康影响”在线沙龙活动中,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研究员王宗爽以“中国空气质量标准评估及‘十四五’标准体系建设建议”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标准》)的发布实施,推动了大气环保标准体系及空气质量监测体系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绿色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2020年是“十四五”规划的谋划之年,是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的重要契机。
  01《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实施情况
  自《标准》发布以来,主要取得了以下三方面成效:
  环境管理政策法规方面:《标准》的颁布拉开了我国全面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的序幕,我国进入大气管理政策的密集发布期。国家层面,出台160余项政策文件,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与部门出台440余项政策文件,促进了空气质量全面达标。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方面:2012至2015年,全国国控监测站点从661个增至1436个, “十四五”期间还将会继续增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的快速提高与监测体系的大幅完善为《标准》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

  大气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标准》的实施有力推动了国家大气污染物环保标准体系的发展。为配套《标准》实施,国家制修订并发布评价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标准共60余项相关文件。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截至2020年3月,国家已发布68项固定源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地方已发布131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02现行《标准》(GB 3095—2012)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我国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科学性。由于缺乏本地化研究,以往制修订标准时,大多参考国际标准和研究结果。近年来,监测数据连续性增强,数据质量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开展了多项污染物健康影响、风险评估和费效分析研究,可以为未来的标准修订工作提供科学支撑。
  不同污染物限值与国际接轨程度不一。需进一步研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6大基本项目限值的匹配性问题。此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SO2年评价浓度已实现达标,可以对SO2标准进行系统性评估并考虑收严。在我国O3污染问题凸显的当下,需对此开展研究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基准值,进而支持O3标准的评估修订工作。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相对宽松。在进行城市空气质量评价时,部分发达国家采用区域监测站点数据的最大值,而我国采用城市多监测站点数据的平均值,对城市最大污染浓度反映不够,不能够充分满足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
  达标统计规定相对宽松。一是污染物浓度达标统计要求偏宽,特别是我国O3达标统计要求为90百分位浓度达标,而部分国家已采用每年第四大值的统计方式;二是考核评价对异常情况考量不足,例如节日烟花爆竹燃放、火山喷发等异常情况所导致的短时间内大气污染物浓度攀升等。
  03“十四五”期间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发展展望
  对“十四五”期间完善空气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的工作计划,王宗爽研究员分享了以下几点展望:
  空气质量标准方面:一是研究我国《标准》中所存在的不足,为修订工作提供科学支撑;二是继续完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相关工作,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
  评价方法方面:尽快启动空气质量指数与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
  污染排放标准方面:“十四五”期间,为实现精准治污,针对固定源排放标准,我国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进展:一是涉VOCs行业排放控制标准,含汽车、皮革制鞋等行业。二是涉氨行业排放控制标准。三是收严工业炉窑等工业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四是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四五”期间也将继续推动餐饮油烟标准出台。五是开展有毒有害环境污染物限值的研究。针对移动源排放标准,跟踪国际动态,开展国VII标准的研究工作。
  评估现有《标准》的实施情况,总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强化相关研究工作,可促进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我国“十四五”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我国空气质量,保护我国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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