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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陕西省环保厅:明年起举报环境污染最高可获奖1万元奖励
(时间:2014-12-26 14:17:49)
  昨日上午,省环保厅发布消息称,今后将对群众举报有价值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奖励,举报问题被查出结案后,举报人最高可获得1万元奖励。
  环境执法7成案件来自公众举报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环境违法行为转移到夜间、偏远地区或村庄深处,靠有限的环境执法人员,无法及时发现和管理这些环境违法行为。我省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案件,大致有7成是来自公众的监督和举报,仅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就受理了超过1.8万件环境信访投诉案件18187件,举报大多集中在噪声污染、小作坊臭气、餐饮业油烟等方面。昨日发布的《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明年起,我省首次在省市县三级共同尝试,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违法行为“改完再犯”可反复举报
  公众举报的线索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且结案后,可按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I级)、较大价值线索(II级)、一般价值线索(III级)。
  I级:举报人及时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举报人罚金的5%,最高不超过10000元。
  II级:及时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举报人罚金的4%,最高不超过8000元。
  III级: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举报人罚金的3%,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举报登记受理记录,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合举报,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但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公众可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奖励。
  举报十类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1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
  2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
  3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
  5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
  6 因环保问题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
  7 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有谎报、瞒报行为;
  8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
  9 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
  10 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方式
  1 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各市环保举报电话均为12369
  2 来信: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省环境保护厅(邮编710006)或西安市西影路112号环保综合大楼省环境保护执法局(邮编710054)
  3 来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4 网上投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网站首页“网上投诉”栏目
  5 陕西环保公众监督互动平台:微信号sxhbgzjd(“陕西环保公众监督”的拼音首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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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考核不合格 市级“一把手”或被省政府约谈
  《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日前印发,其中明确提出:如果有的市(区)到2018年终期考核时不合格,必要时省政府将对相关市(区)政府“一把手”约谈。
  我省于2013年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各市(区)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考核分两种,一种是年度考核,每年按计划进行考核;一种是终期考核,是指到2018年对各市(区)执行《行动计划》的全面考核。
  考核指标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三大类。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是一些硬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二氧化氮(NO)的年均浓度,降尘强度,优良天数和重度以上污染天数。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等5项指标。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包括工作机制、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等3项指标。
  终期考核,如能完成此前和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PM10、PM2.5等年均浓度考核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为未通过。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对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将负责约谈市(区)的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没有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如果考核中发现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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