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协联合致公党中央、致公党四川省委开展“水电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重点调研 保护中开发 呼吁战略性制度设计
近日,四川省政协联合致公党中央、致公党省委开展 “水电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重点调研,委员和专家在施工现场了解情况。 “我们这座鱼类增殖放流站占地约50亩,设计年放流量150万至200万尾。”近日开展的“水电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联合调研,是省政协今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也是省政协联合致公党中央、致公党四川省委开展的一项重要调研。参加调研的委员和专家们考察锦屏一级电站旁的鱼类增殖放流站后,对开发单位主动参与生态保护的举措给予肯定。 四川目前正处于水电工程的集中建设期。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和四川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通过本次调研,致公党中央将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四川水电资源开发更加有序。 提高环评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数据显示,四川目前在建大中型水电项目共56个,在建装机规模超过2600万千瓦,约占全国在建规模的43%。 “这些电站大都分布在青藏高原东部,当地生态环境脆弱。如果原始生态环境在水电开发中一经破坏,很难在短时间内自我修复。”省政协委员、四川大学水电学院教授刘长武认为。 国电四川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调研座谈会上坦陈,梯级水电建成后,受大坝阻隔、水库调蓄影响,鱼类的生境将发生较大改变,鱼类资源结构也将发生变化。原适应于河道急流中生活的种类很难在库区生存下来,它们将向库尾以上河段转移,种群数量相应减少。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生态影响,水电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的改变也诱发、加剧了地质灾害的发生。据统计,2005年至今,我省水电建设工程中引发的地质灾害16起。 让委员和专家们欣慰的是,近年来,水电开发和施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正在加强,逐步采取措施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如双江口水电站前期论证中,为减少对岷江柏等珍稀保护植物的淹没,将正常蓄水位从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2510米降到2500米。 调研中,委员和专家建议国家提高环评标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针对四川西部交通、通信条件较差,地方环保部门人手少、管理经费缺乏,严重影响执法力度的情况,他们建议发动当地群众,在当地设环保监督员,加强对水电工程的环保监督检查力度。为防止环保评估和执行走过场,应强化对地质评估报告编制者、水电工程建设者与管理者责任的追究力度。 对流域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委员和专家们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国家和我省在制定水电开发战略过程中强调“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开工新建一批、规划储备一批”的良性滚动、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但受部门管辖权限和一些地方及部门利益驱动的影响,大干快上,“跑马圈水”,争相开发的现象在四川水电开发过程中还时有发生。 从开发主体层面看,长江上游水电开发主体多样化,有国家层级的各发电公司,以及地方、民营的小流域公司,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开发水电,形成多龙用水,甚至抢水。 座谈会上,一家业主单位负责人表示,大江大河的开发是多目标的,涉及到防洪、发电、航运、灌溉等目标,从政府层面看,有多个管理机构,如防洪、发电、航运交通、国土资源、环境监管等部门和上下游左右岸政府,各级政府或部门按自己的职权范围对流域事务进行监管,形成“多龙”管水。 “这些因素会制约流域水库群的综合效益发挥,造成资源浪费,甚至有可能带来工程安全、泥沙、航运等问题。”刘长武认为,需要从国家层面对流域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包括以流域具体条件为基础,推进研究和细化典型流域的环评指标和环评标准。 如何建立梯级电站统一运行调度机制?有专家和企业提出,应根据各梯级电站间的衔接关系与河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协调考虑各级电站应保障下泄的基流水量(生态环境流量),明确提出各梯级电站最低下泄流量值或界定方案及控制要求等,从全流域角度及梯级电站运行调度方案优化等方面,缓解或消除水电开发的不利环境影响。 开展水电开发和生态补偿试点 几天的实地调研中,虽然对水电站开发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委员和专家们都认识到,“没有发展就没有保护,建立在落后贫穷基础上的生态保护不可能持久。” 开发和保护的矛盾如何破解?曹丰平委员认为,水电工程开发利用中的许多问题归结到一起是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和“不透明”问题。虽然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建安营业税,当地移民获得移民安置补偿和参与部分施工取得的劳务收入等,但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当地群众,在水电工程建设完成后,均难以分享到水电资源的经营成果,水电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贡献相对较小。 针对水电资源开发中的“资源被拿走,留下污染和生态破坏”、“财富被拿走,留下贫困和民生艰难”的情况,省环保厅建议,国家加快资源补偿政策研究,把我省列为水电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地区,配套相关扶持措施,通过试点,为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打下基础,为实现我国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同生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路。“水电开发解决的是整个国家的清洁能源供给问题,直接受益者往往是中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金有忠建议,应当从国家层面上统一协调,建立统一的“中东部受益区向四川、云南、贵州、新疆等西部调出区的资源补偿”机制,以弥补资源所在地为资源开发所付出的环境代价和损失。 此外,委员和专家还建议,应当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协调下,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除明确要求开发水电企业的业主,在资源所在地注册公司,在资源所在地纳税外,还应当采取政府以水资源入股和移民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源入股的方式,作为水电开发资本入股水电企业,每年按水电企业的利润分红,解决当地政府和移民的后续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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