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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环保法构建环境治理多元格局
(时间:2014-11-10 12:43:51)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绝对高票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堪称考察当下中国立法的一个典型标本,获得了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被誉为当今世界上最好的《环境保护法》之一,也被誉为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环境保护法》在理念、原则和制度上有重要创新
  事实上,《环境保护法》起到了环境领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与部门法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前者重在建立、设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后者则侧重制定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这次修订的一个重大亮点是引进生态文明理念,确立保护优先原则并设定众多制度支撑。
  同时,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权利义务的均衡性,进一步突出界定了政府的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义务,同时明确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权利义务,构建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新格局,为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提供了制度保障。
  专家介绍,早在1989年颁行的《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环境保护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但同时也规定了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在授予新的监管权力方面,一个重大突破是明确了基层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执法权。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在界定、强化企业环境义务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针对环保法律违法成本低、威慑力不够的情况,该法提高了处罚标准,规定了行政拘留,确立了环境连带责任,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并创新性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权,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
  形成多元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新《环境保护法》细化和完善了人大、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司法机关等在主体的生态环境防治中的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同时在加强监督方面作出了新规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及时通报重大环境事件的制度,使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从而通过人大的监督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消极履职问题。
  在提高公众参与方面,新《环境保护法》中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规定公民对环境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民主性。
  另外,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另外,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在此次修订中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譬如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银行则不得给予其授信,进出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其出口配额,证券监管部门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经上市的不得继续融资等。
  对此,众多专家介绍道,这一系列的措施将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绿色生产、清洁生产,也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大调整。此次修订在借鉴了《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于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定了区域限批制度,即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用限制发展的措施来倒逼地方政府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倒逼相关企业解决其企业内部的环境问题。
  打好环保法治组合拳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期待环保法治直指环境生态领域的突出问题。
  再过一个多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针对新环保法中提出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条款,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4个配套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众所周知,新环保法作为环境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存在大量指导性、建议性、鼓励性条款。自2014年4月公布以来,各级环保部门一方面认真学习,一方面积极向社会宣传。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权力,基层环保部门则反映相关条款缺乏实施细则,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不会用、不敢用的情况。
  因此,只有制订操作层面的暂行办法,环保法规定的相关条款才能落到实处。环保部制订的4个配套文件,提出50多项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是一套组合拳,对一般违法排污行为可形成足够的威慑。如果再加上去年“两高”颁布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加上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动执法,组合拳的力量会更大,必将有力促进新环保法的落实。
  由此想到,实现环保法治,不仅要打好执法层面的组合拳,而且要打好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有机衔接的组合拳。
  众多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已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20多件,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700多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环保规章数百件,虽然一些法律还需修订,某些领域还有立法空白,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还需加大,但环保法治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需部门联动,上下配合,敢碰硬,动真格。
  从另一个角度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原则,要做到这“三严”,强有力的环保法治必不可少。源头严防,领导干部得带头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做决策不能不顾资源环境承载力。过程严防,首先要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严格依法行政。后果严惩,重要一条是严格追究导致环境损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在这一背景下,人们期待环保法治“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直指环境生态领域的突出问题,呼应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勇于改革创新,打好各个层面的组合拳,为建设美丽中国激浊扬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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