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事实 |
判决结果 |
判决
法院 |
判决
时间 |
8 |
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阳升村四队开设经营一无牌电镀厂,将未经处理的电镀污水直排污染周边环境。2013年8月22日,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该厂废水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发现该污水样本中镍、铜、锌、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及氰化物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王某被判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12日 |
9 |
被告人邓某与郑某,于2012年11月8日共同承包韶关市曲江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进行选矿。被告人邓某以技术及价值12万元的选矿药剂入股,郑某以资金入股,各占50%的股份。两人承包后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规定要求,擅自变动生产工艺,私自变更材料,将审批允许加工铜硫矿的工艺,变更为加工硫铅锌矿。2012年12月9日至16日期间,郑某从惠州龙门购买了1300吨硫铅锌矿,还购买原厂剩下的约600吨硫铅锌矿。生产中利用车间摇床底的塑料暗管将含铅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外管道直接偷排进外环境。 |
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 |
10 |
2013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莫某与罗某、杜某用重型自卸货车在高明区人和垃圾中转站对面的空地倾倒黑色工业污泥。高明区环运局和分局执法人员勘查发现,这些污泥重约300吨,占地约200平方米,被倾倒空地没有采取硬底化防渗漏措施。污泥样品检测报告显示,被倾倒污泥镍超标1.34倍,属于危险废物。 |
莫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14年1月24日 |
11 |
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资质以及能力的情况下,接受了佛山市远祥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祥航公司”)邓某(另案处理)关于处理该公司工业废水的委托,并雇请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人钟某乙处理该工业废水。当天20时许,钟某甲、钟某丙(另作处理)去到远祥航公司。22时许,钟某乙驾驶赣F26229槽罐车与颜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到远祥航公司。钟某乙、钟某丙、颜某将远祥航公司的工业废水共5吨抽入赣F26229槽罐车的槽罐内后离开。2013年9月12日2时许,钟某乙驾驶赣F26229槽罐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桂路新隆路段,钟某乙与颜某下车,将槽罐车内的5吨废水倾倒至下水道内。经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抽取现场水样监测,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74.3倍。经认定,排放的废水主要是废机油、废有机物等危险物品。 |
钟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钟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4年3月5日 |
12 |
被告人甘某投资成立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远创电器塑料厂(以下简称“远创厂”),后于2007年搬迁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生产经营。2012年12月起,远创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规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项目,并将生产废水等有害物质直接排放至厂外,严重污染环境。经监测,远创厂生产废水流入池塘排放口的污染物中,总铬监测结果超出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4年8月7日 |
13 |
2013年9月,吴某雇请他人在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其经营的茂名市茂南区信诺汽车维修厂的停车场内靠近白沙河一侧安装了排污管,直通白沙河,用于为他人直接向河流非法倾倒、排放工业废水和废弃污染物,从中牟利。2014年1月9日,吴某打电话指使莫某、汪某、罗某、江某从广西北流市清湾镇新发建筑材料厂装运废油回来,通过偷埋的排污管直接非法倾倒进入白沙河内,致使位于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一中共96名学生吸入不明气体导致身体不适,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反应,被紧急送院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