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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首批13宗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时间:2014-9-30 15:40:03)
  近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首批13宗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13年以来,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0宗,各地法院已判决21宗,入刑34人。 
 
序号 违法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

  法院


  判决

  时间
1 2013年6月起,被告人舒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取得环保批文的情况下,在深圳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蚌岭村北巷17号开办无牌无照、高污染的地下电镀加工厂,将生产用后的高污染废水未经标准处理直接排放到城市生活下水道中。2013年12月20日下午,深圳市有关部门对该厂生产的废水进行抽检,共采样4个,后由宝安区环境监测站对水样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该地下电镀厂外排的废水中,总镍及总铬均已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5日
2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12月起在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开设了众友五金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作业,并在厂内设有除油、除锈等污染工艺。2014年1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环保部门到该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车间内的收集渠排放至厂外的雨水收集管,并外排至公共区域。经监测,该工厂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铜和镍的含量已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4日
3 从2013年10月份起,被告人肖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第一工业村电站路一号经营一五金加工厂,该加工厂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每天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到水沟内。2013年12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肖某经营的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设有镀锌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镀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宝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外排废水中总锌的浓度超出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0日
4 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广州花都区九塘西路向一陈姓男子租了300平方米作为厂房,与其合伙开设一间无牌电镀厂,被告人杨某负责电镀厂全面工作。该电镀厂对五金拉链头、铁圈等进行上色加工,在没有做好污水处理的情况下,把加工污水通过暗渠排放到天马河,造成天马河环境污染。2013年10月23日晚上,花都区治安大队联合花都区环保局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当场对排放口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查,经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其排放口镍、铜、锌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8日
5 2013年3月始,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合伙经营位于中山市民众镇番中路平三路段的中山市民众镇某五金加工厂。上述加工厂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除去锈迹及油污,但该工序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同年7月10日,中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排污情况并在上述加工厂车间门口的排水口处取样监测。经监测发现,样本中部分重金属因子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6日
6 2013年3月起,被告人孙某在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大二村一个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的废品回收加工站将回收的电镀滤芯筒加工再生产。回收的废旧滤芯筒用圆盘锯破开后在清洗池进行清洗,并将清洗了滤芯筒的废水引入到沉淀池,沉淀一段时间后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沟及土壤里,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经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广东省环保厅认可,该回收加工站沉淀池排放口废水所测项目中的铜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9日
7 2013年7月至11月29日间,被告人陈某在江门市杜阮镇北二路松园村李磨巷(土名)厂房,开办蓬江区艺富五金加工场,在未办理排污许可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将加工场对五金制品电镀上色加工等生产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加工场外排水渠。2013年11月25日,该加工场被江门市环保局查获。同月29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二次对该加工场外排放废水不同时间段采样,经该站监测并经广东省环保厅认可,该加工场外排废水的总铬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3日
序号 违法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

  法院


  判决

  时间
8 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阳升村四队开设经营一无牌电镀厂,将未经处理的电镀污水直排污染周边环境。2013年8月22日,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该厂废水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发现该污水样本中镍、铜、锌、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及氰化物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王某被判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12日
9 被告人邓某与郑某,于2012年11月8日共同承包韶关市曲江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进行选矿。被告人邓某以技术及价值12万元的选矿药剂入股,郑某以资金入股,各占50%的股份。两人承包后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规定要求,擅自变动生产工艺,私自变更材料,将审批允许加工铜硫矿的工艺,变更为加工硫铅锌矿。2012年12月9日至16日期间,郑某从惠州龙门购买了1300吨硫铅锌矿,还购买原厂剩下的约600吨硫铅锌矿。生产中利用车间摇床底的塑料暗管将含铅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外管道直接偷排进外环境。 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
10 2013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莫某与罗某、杜某用重型自卸货车在高明区人和垃圾中转站对面的空地倾倒黑色工业污泥。高明区环运局和分局执法人员勘查发现,这些污泥重约300吨,占地约200平方米,被倾倒空地没有采取硬底化防渗漏措施。污泥样品检测报告显示,被倾倒污泥镍超标1.34倍,属于危险废物。 莫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4日
11 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资质以及能力的情况下,接受了佛山市远祥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祥航公司”)邓某(另案处理)关于处理该公司工业废水的委托,并雇请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人钟某乙处理该工业废水。当天20时许,钟某甲、钟某丙(另作处理)去到远祥航公司。22时许,钟某乙驾驶赣F26229槽罐车与颜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到远祥航公司。钟某乙、钟某丙、颜某将远祥航公司的工业废水共5吨抽入赣F26229槽罐车的槽罐内后离开。2013年9月12日2时许,钟某乙驾驶赣F26229槽罐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桂路新隆路段,钟某乙与颜某下车,将槽罐车内的5吨废水倾倒至下水道内。经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抽取现场水样监测,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74.3倍。经认定,排放的废水主要是废机油、废有机物等危险物品。 钟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钟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5日
12 被告人甘某投资成立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远创电器塑料厂(以下简称“远创厂”),后于2007年搬迁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工业区生产经营。2012年12月起,远创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规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项目,并将生产废水等有害物质直接排放至厂外,严重污染环境。经监测,远创厂生产废水流入池塘排放口的污染物中,总铬监测结果超出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7日
13 2013年9月,吴某雇请他人在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其经营的茂名市茂南区信诺汽车维修厂的停车场内靠近白沙河一侧安装了排污管,直通白沙河,用于为他人直接向河流非法倾倒、排放工业废水和废弃污染物,从中牟利。2014年1月9日,吴某打电话指使莫某、汪某、罗某、江某从广西北流市清湾镇新发建筑材料厂装运废油回来,通过偷埋的排污管直接非法倾倒进入白沙河内,致使位于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一中共96名学生吸入不明气体导致身体不适,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反应,被紧急送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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