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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湖北省环保厅对污染千丈岩水库的涉事企业罚款100万元
(时间:2014-8-22 10:52:28)
  湖北恩施一家矿业企业擅自投入生产,并非法排放出未经处理的的废水。8月19日,湖北省环保厅向涉事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拟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8月13日,恩施州建始县接到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受污染,疑为源头地建始境内矿产企业排污所致。经建始、巫山两地环保部门核查认定:污染责任人为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产生尾矿砂与洗选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洼地后渗透致污。
  省环保厅8月19日向涉事的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擅自投入生产、非法排放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拟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省环保厅调查结果显示,建始磺厂坪矿业存在两项环境违法问题:一是硫铁矿选矿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二是非法将生产产生的废水和尾矿排放、倾倒至厂房下方的洼地内,造成废水和废渣经洼地底部裂隙渗漏,造成重庆市巫山县千丈岩水库水体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7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35条第1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述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针对建始磺厂坪矿业的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湖北省环保厅依法按照最严标准对该公司作出100万元的上限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已于8月19日下达。下一步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省环保厅已责令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彻底清除厂房下方洼地污染物的工程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从根本上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责成恩施州环保部门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明令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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