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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河北出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鼓励投资海洋环境治理 |
(时间:2012-12-12 9:57:00) |
12月11日,根据正式出台的《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河北省将建立海洋自然环境保护区,并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清洁生产,鼓励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工作。 按照《规定》的要求,河北省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并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依法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生态建设与保护和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规定》要求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在岛上进行爆破、采石、挖砂或者进行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为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河北还将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对沿海城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实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海滨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应当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周围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颁布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据悉,《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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