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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环保部:环保修法存在四大问题
(时间:2012-11-5 9:42:29)
 

  10月31日,环保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其在10月29日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环保部称,环保部对草案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组织专题讨论,最终形成了“草案存在的四大问题”和“34项具体建议”两个层面的意见。
  综合来看,即环保部认为,环保法修正草案弱化了其综合宏观职能,特别是将对其进一步开展环保工作带来不利。
  对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从环保部报送的意见可以看出,环保法修正草案的编制过于仓促和粗糙,不够完善和细腻的地方还很多,作为一个大法和基础法,不仅要领衔各专项法,还要衔接各专项法,同时保证和现行法律制度及体制框架相对应。


修法前后

  环保部表态并建言的环保法修正草案即今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通过后,公开征集意见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该草案的出炉曾一度耐人寻味。环保法于1979年开始试行,此后于1989年正式颁行。随后的30多年中,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20余部法律相继推出,但位阶其上的环保法却始终没有修法的迹象。
  时间转入第32个年头,2011年1月下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环保法修改工作启动会,正式委托环保部起草《环保法》修改草案部门建议稿。此后2月份,环保部即成立以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为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起草修改建议初稿。
  当年9月,环资委基本形成修正案的草稿版,该版的方向为“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即在环评和地方环境质量等方面提出“有限修改”的意向。
  此后修法在内部讨论中产生较大分歧,一位接近修法的业内人士曾对本报记者表示,“立法一直难以推进,主要原因就在于环境保护的利益相关方,在修改的条款上存在不同的意见,相关部委由于职能交叉存在利益的界定,地方政府则普遍存在抵触的想法。”
  经过多方的研讨和博弈,一年后,2012年8月31日,进行了多次修订的环保法修正草案正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公开了修改草案、起草说明和修改前后对照表等相关文件,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意见征集于9月30日截止。


  环保部意见

   就在意见征集结束后一个月,10月31日,环保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其在10月29日提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综合来看,环保部的意见函主要由“草案存在的四大问题”和“34项具体建议”两部分意见组成。
  其中,环保部认为,草案删除了现行环保法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此处修改不能体现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
  “这两条规定的前后变化在于删除了必须两个字,这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环保部门在整个环保工作过程中的重要性,目前只有纳入规划和计划,在各级财政中才有资金的保障。”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对本报记者表示。
  对于环保部提出的“草案在环保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定位不够清晰”的观点也得到了王曦的认同,他也表示,《环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综合性地位,作为一个大法,既要领衔各专项法,也要衔接各专项法,
  对此,环保部认为,各专项环保法律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环保法》则不宜再以此为调整对象,而是要调整和制定环保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制、政府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企业的基本义务、环境经济政策、通用的处罚规则等。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环保部的意见函称。
  与此同时,环保部分别对草案第10条规定的要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的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提出了异议,认为上述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总量控制一直是环保部在负责,草案提出改由发改委分管确有不妥。”王曦表示。王曦同时表示,环保工作涉及面广,有多个部委参与在情理之中,较为合理的提法应该是“由环保部牵头,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


谏言

  除了提出的上述几个问题外,环保部对于环保法至关重要却一直缺失的核心元素政策环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意见和建议也有所体现。
  原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副主任、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曾对本报记者表示,环保法修改的法眼主要有两个,一个是30多年来逐步建立起来的环境监管制度如何在新的环保法中体现,一个是信息的公开,政府发布的信息能否公开,披露的信息如何得到社会监督。
  环保部就在意见函中表示,像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就没有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
  其中,公众参与和战略环评是亮点。近年来,多个地方出现了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教训之一就是某些环境项目的前期决策没有让公众参与,以致出现问题补救艰难。
  一般来说,环评分为项目环评和战略环评,战略环评又分为政策环评、规划环评和计划环评,“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项目”依次为建设的决策链。当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将环评提升到政策环评和战略环评的高度,而我国,新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也仅提及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
  对此,环保部建议,新修正的《环保法》应加入政策制定过程的环境影响论证、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乡镇政府的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排放指标交易和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环境税等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和措施。“从环保部报送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看出,环保法修正草案的编制还有很多疏漏,整体过于仓促和粗糙,不够完善和细腻的地方还很多,作为一个大法和基础法,不仅要领衔各专项法,还要衔接各专项法,同时保证和现行法律制度及体制框架相对应。”王曦表示。
  然而对于《环保法》的修订,时间则较为紧迫。此次初审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要把社会意见、环保部等部委和部门的意见收集在一起,经研究后修改,再次提交常委会审议。“一般情况会有三审,最后定稿,在明年的两会期间讨论通过并发布。”王曦表示,“所以说,留给新《环保法》进一步修改的时间只有不足6个月,如果明年三月份没有定稿,环保法的出台将很有可能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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