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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山东环评审批规矩分明
(时间:2012-8-17 10:56:29)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以下简称《原则》)。《原则》规定,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企业及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项目审批需具备什么条件?
  《原则》对不同项目的审批程序作出了不同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批复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再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原则》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项目符合环境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山东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对于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必须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项目环评怎样与规划环评联动?
  《原则》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列入“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规划环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
  根据规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已经建成的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相应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
  化工石化、纺织印染、铅锌冶炼等行业及其他涉重金属排放的新上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何种情况限批、严批、不批?
  《原则》规定,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可能成为水源地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原则》对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作出明确要求,规定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有污染物排放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 
  《原则》明确,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6个月内其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要求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实行流域从严审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信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一年内对其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重点行业有什么特别规定?
  《原则》明确规定,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市一级区域产业布局规划,重点区域还必须有市一级污染防治规划,其规划必须通过规划环评审批。
  按照“以大带小”、“以新带老”以及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排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造纸项目必须符合省级造纸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对造纸等高耗水项目应按照不新增布点、“三不增加”(新鲜水耗用量不增加、废水排放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批。
  石油化工行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未列入已颁布的行业专项规划且未通过专项规划环评的项目。
  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项目,在建设单位取得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前,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
  《原则》强调,对于热电行业的建设项目,新建涉煤项目逐步试行煤炭等量替代,火电行业的总量指标实行行业控制;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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