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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天津环保局:7月19日前领取“黄绿标” |
(时间:2012-7-17 11:01:22) |
记者14日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截至目前,全市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标志发放窗口和机动车检测机构已基本完成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一次全面免费发放工作,没有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主,在7月19日前仍可到市和各区县行政许可中心领取。 据介绍,截至目前,天津市已有40余家销售单位、50多个销售网点取得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资质。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购车辆,将由市环保局授权汽车销售单位(含4S店)免费发放。具有机动车销售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市环保局申请环保标志发放资质。通过电子邮件将“单位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发送到环保局大气处邮箱“hbj_jidongchen@163。com”,并与环保局大气处联系,电话:87671577。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培训,由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取得标志发放资质。 据了解,按照《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天津市环保局制定了《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的通告》,明确规定“对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站发放‘黄绿标’。”因此,在用车辆在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由检测站在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黄绿标”。根据《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4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本市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转入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经天津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此外,其他需要领取环保标志的车辆于7月19日前到市和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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