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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24家基金会签署“公益与商业合作”行规 |
(时间:2011/12/19 11:16:26) |
日前,南都公益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24家基金会共同签署《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公益基金组织首个“公益与商业合作”行规。 上述基金会表示,“在借助商业活动为公益事业持续提供资源的同时,确保公益组织之品性,维护公益事业之尊严”。 今年,我国公益领域爆出了多个社会影响广泛的新闻事件,如由郭美美引发的红十字会中红博爱项目事件、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地产事件、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发票事件等,引发了社会舆论对于公益组织的强烈质疑。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对记者表示,这些事件背后实际牵涉到公益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引发的公益组织属性模糊、公益与商业目的混同、公益资产面临的商业风险以及商业利益的去向不明等诸多问题。 “事实上,目前公益组织在与商业合作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困惑。”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金罗说,一是公益慈善组织能不能和商业机构合作?二是公益慈善组织为什么与商业机构合作?三是公益慈善组织与商业机构合作应遵循哪些规则? “我最近参加了一个会议,有发言人说:只要谁想赚钱,就别想到我们慈善界来。台下掌声雷动。可我听了之后,却觉得我们在现代慈善公益的基本认知方面,确实还没有多少准备。”在上周召开的“2011年中国发言人俱乐部年会暨企业公益传播论坛”上,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前司长、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 他认为,让慈善和商业更紧密的结合,使慈善更有效率,已经成为国际潮流。我国应尽早建立起慈善公益与商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据介绍,上述公益组织17日首次肯定了“公益与商业合作”的必要性和合理、合法性。《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认为,公益与商业合作是既存现实,为公益慈善事业引入丰沛资源,有利于公益组织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公益与商业合作应以“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交易公平、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原则。 但准则也认为,商业合作和商业活动会给公益组织带来的风险,公益组织与商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且该伙伴关系涉及对公益组织名称、标志、形象的使用时,应在合作之前对商业合作伙伴启动必要的尽职调查,以避免商业合作对公益组织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对于公益资产保值增值问题,准则提出,公益组织为持续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实现资产增值保值,可从事商业活动。公益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公益组织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需继续用于公益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不得分配给任何组织和个人。 准则还明确了公益组织的风险控制规则,认为公益组织需谨慎选择商业活动的领域和方式,避免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建构风险控制机制,适时提取风险准备金;理事会需尽到谨慎投资人的注意义务。 就上述“行规”的签署,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刘选国认为,“可能产生两个成果:第一,可以提升公益行业的自律水平,让比较成熟的基金会按照这些规则进一步规范;第二,有助于引导公众,让公众接受公益和商业可以有效地结合等常识。” 附: 声明愿意加入《公益与商业合作九大行为准则》的基金会 南都公益基金会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爱德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上海增爱基金会 华民慈善基金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 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 长春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中华儿童少年慈善救助基金会 北京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 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 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 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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