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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1/19 15:18:21)

  在众多民生实事中,垃圾分类是群众尤为在意的“关键小事”。近日,河南省省长王凯签署第209号省政府令,《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生活垃圾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各个环节,全方位进行了规范。
  鼓励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源头减量鼓励循环利用
  垃圾分类要做好,源头减量很重要。《办法》提到,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推行净菜上市;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
  在分类投放环节,采用“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办法》提出,要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规范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
  垃圾分类投放后 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在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环节,要求主管部门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垃圾分类投放后,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在分类处理环节,《办法》明确:厨余垃圾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垃圾分类市场化运作 实现多方共赢
  河南创新形式,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市场化运作。《办法》提到,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市场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技术研发基地。推动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与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有效衔接,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此外,《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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