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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山西太原:城乡清洁工程管理有了政府规章 |
(时间:2011/11/15 16:13:39) |
历时8个月,参考40余部法律法规,先后对50多家单位征求意见,11月14日,太原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上,原则审议通过了太原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后简称《办法》),这意味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工作,将以政府规章形式进行规范。 街面废弃物滞留不得超过半小时 即将实施的《办法》,对街面杂物留存时间、如何清扫等,均进行了量化要求。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在清扫保洁时段内,街面废弃物的滞留时间将不得超过半小时。重点区域地段,每平方千米废弃物不得超过十二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果皮箱、垃圾桶等不得满溢,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随时清运。 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否则将会被处以罚款。 降雪后,多长时间内清除完毕符合标准?《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全市统一标准,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各自卫生责任区内的积雪,达到路面净、便道净,无积水、结冰。主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次干道清融雪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井盖损坏接通知后需两小时修复 今后,井盖、水箅子等设施损坏、缺失,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通知后两小时内修复、补齐。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损的,责任单位应当在六小时内清洗、修补。对于产权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井具等设施损坏、缺失的,将由市政管理部门先行修复、补齐。 新建居民区,无环卫配套设施将不得交付使用。今后,在太原市范围内,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新建居民区,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实施的,建设工程将不得交付使用。 多项处罚制度专治违规 除过明确的量化要求,《办法》还明确了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详细内容和考核办法。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将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明察暗访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破坏城乡清洁工程行为批评、制止和检举。 与此同时,还明确了相关罚则。携宠物人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广告、标语的,也将被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市民及单位违反规定,将垃圾倾倒于非指定场所的,责令其改正,并将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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