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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西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即将实施 |
(时间:2011/10/11 9:55:26) |
9月27日下午,西宁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将通过主城区22条街道实行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禁行等限制性措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 随着西宁市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机动车已从2000年的不足4万辆达到了2011年的24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使得污染物排放量随之增加。加之西宁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率低,超标排放严重和受高原气候因素影响,排放因子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氢化合物相比全国平均水平要高等原因,使得西宁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的机动车。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装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和安装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5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管理规定》同时规定在主城区22条街道实行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禁行。明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黄标”或无环保分类标志违规行驶车辆进行查处。外地机动车、部队军用机动车参照执行环保标志管理规定办法。(作者: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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