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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水电规划要做规划环评
(时间:2011/11/21 12:07:38)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印发实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办法》提出,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水电规划报告和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结合流域环境特征和水电规划特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后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人群健康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召集审查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等审查准备工作。
  审查小组的专家从环境保护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地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
  《办法》规定,审查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科学、独立地对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基础资料、数据的可靠性和代表性;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和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从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水电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优化调整建议,以及方案实施建议。
  《办法》强调,审查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观点和提出意见。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等的,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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