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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二审通过 |
(时间:2023/6/26 9:51:50) |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的科学研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现场
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据悉,《条例》将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避免照搬照抄体现地方亮点
据悉,《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章、61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订过程不仅与《固废法》篇章结构保持一致,且重在落实、细化,避免照搬照抄。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通过总结实践经验,体现地方亮点特色。此外,把牢合法性底线,平衡权利义务,监管与服务并重。
协同协作部门信息共享
在职责分工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分工主管的监管体系。《条例》第五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生态环境等20多个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强化了基层政府的法定职责,从而构建了上下贯通、左右相连、条块结合的管理体系。
在协同协作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进一步整合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协同协作机制,比如在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责任。强化了公检法司协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出规定。还强化了南京都市圈的协同协作,进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堵住排污漏洞打造监管闭环
为了减少企业信息“多头报”“重复报”现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部门共建、信息共享、社会共用”,在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提升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各类信息。
在固废监管要求方面,《条例》压实受托方责任,明确规定接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应当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履行核实、告知、报告义务,从而堵住排污漏洞,打造监管闭环。此外还规定“依托南京都市圈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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