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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23/2/23 9:37:24) |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巴中市已制定了《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形象的重要抓手,更是关系全市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改善、关系资源利用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予以公布,同时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监管。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初始环节,也是实行垃圾分类的前提条件。《办法》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体现城乡差别化管理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此外,《办法》也鼓励通过表彰、奖励、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规定的,《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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