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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
(时间:2020-11-23 14:13:37) |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区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餐厨废弃物、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市区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相关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点)。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补偿处置成本的原则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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