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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时间:2020-9-29 14:46:08)

  9 月 28 日 ,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 修订草案 ) 》 ( 简称 " 条例 " ) 提请会议审议。条例提出 ,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业应采用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条例增设 " 源头减量 " 一章 , 并规定具体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 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以后住酒店 , 是否还可以享受到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牙刷等洗漱用品 ? 条例明确 ,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同时 , 条例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 并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对于快递外卖等包装 ,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快递、外卖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 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拟最高罚 500 元 
  今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条例在固废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 , 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罚款范围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如何定义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 条例明确 :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 ( 一 ) 可回收物 , 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 二 ) 厨余垃圾 , 是指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 三 ) 有害垃圾 , 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 四 ) 其他垃圾 , 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前款第二项所称餐厨垃圾 , 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条例规定 , 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分别是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 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 , 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其次是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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