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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9月1日实施
(时间:2020-6-8 9:08:08)
   “涉疫”生活垃圾重点管控,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就地消毒、分类收运。
   售车应标识电池的危险特性,由生产销售者负责回收废弃电池,并定期发布回收信息。
   发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名举报查证属实可获奖励。
   6月5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为全面提高危险废物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准处理危险废物迫在眉睫
   记者了解到,目前,危险废物共分为46类479种。一般根据产生来源不同,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药剂,以及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污染土壤、污染水源、污染大气、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不正确处理危险废物,极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精准处理危险废物更是迫在眉睫。
   “涉疫”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就地消毒、分类收运
   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薄弱环节。为此,条例中的多条款均提出了加强重大疫情中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
   涉疫情生活垃圾,到底算什么垃圾?到底该如何处理?条例明确指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
   资料图
   而在垃圾处理方面,条例则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售车应明确标识电池危险特性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加,废弃电池已成为社会源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有必要加强管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表示。
   条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弃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公告消费者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废弃电池,要有畅通的回收渠道。条例指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电池回收制度,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弃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回收的废弃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供或者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定期检查
   “实验垃圾”作为一类特殊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由于其特有的性质,一旦处理不好,随时可能危及实验人员的生命和健康。
   条例规定,设立实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纳入教学活动、科研项目预算,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贮存设施、场所进行检查。
   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不得“混装混运”
   做好有害垃圾收运,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
   对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条例明确,各区政府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害垃圾投放点至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收集过程,按照国家规定豁免危险废物管理。
   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害垃圾投放点至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收集过程,按照国家规定豁免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分类收集,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对危险废物,条例也提出了禁止“混装混运”的要求。条例指出,对不同特性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
   实名举报查实奖励 违法行为严惩重罚
   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怎么办?立刻举报!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重罚!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记者特别注意到,条例还依据国家固废法,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完善,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首都的生态环境。同时规定,发生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赔偿,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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