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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我国进口固体废弃物监管面临多重考验
(时间:2015-3-26 11:19:31)
  打击固废走私,截断“洋垃圾”走私链条,离不开对非法流通渠道和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需要环保、检验检疫、海关等多个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记者近日在北京、天津、浙江、广东、广西、江西等地采访发现,近年来相关部门实施的“绿篱行动”等严打活动,有效遏制了我国内地的“洋垃圾”走私行为。但由于利润空间较大、产业链较为完整,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弃物走私入境及正规入境的固体废弃物处理不当的情况依然存在,行业监管面临一系列难题。
  行业监管从无到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和原材料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国内回收企业和贸易公司开始从国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固废”)行业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对其监管也从无到有,并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进口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形成了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进口废物审批、检验检疫、通关查验、后期监管等的管理体系。
  特别是2013年我国海关启动针对“洋垃圾”走私的“绿篱”行动以来,全国海关共监管各类固废1.04亿吨,退运10.4万吨。2014年,全国海关监管固废4860.2万吨,价值284.5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2.2%和16.5%。2013年海关总署还和国外海关开展合作,发起“大地女神”行动,重点打击“洋垃圾”走私,产生良好效果。行动期间,查获案件48起,涉及有害废物共计7023吨、3403件,退运废物10批。
  进口废物有效补充了国内资源的不足,带动了劳动就业。但由于部分企业以焚烧、酸洗等粗犷方式加工处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类等高风险固体废物,造成局部地区环境污染严重。对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陆续发布对进口废物的控制措施,遏制发达国家向我国转移有害废物的趋势。1996年,我国将进口废物管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次年,刑法明确设立了有关固体废物违法的两项罪责,包括非法处置进口固废罪和擅自进口固废罪。加入WTO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进口废物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模式。
  “十一五”以来,我国强化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与国外联合建立了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转移的合作机制。各部门加强综合协调,规范行业发展,从入境后的末端治理,发展到“首尾兼顾”的精细化全过程管理模式。同时,各地探索圈区管理模式,不断完善进口废物的管理机制。
  环保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等法规文件,同时,先后发布了13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7项进口废物的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进口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查处难度增大
  由于我国海关启动“绿篱”行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由于境内庞大的需求和可观的差价利润,“洋垃圾”走私犯罪短时间内难以消亡。为了躲避日益严格的监管,违法分子甚至发展出新的走私手段和路径。
  从“绿篱”行动中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当前固体废物和“洋垃圾”走私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一是弄虚作假,倒卖或骗取进口许可证。海关查办案件时发现,在严格的监管之下,一些不具备加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通过骗取或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两年来,海关查获此类刑事案件196起,查证涉案废物114.95万吨,分别占走私废物案件总量的61.1%和80%,是当前最主要的犯罪手法。涉案废物大多为限制进口的固废,并不是“洋垃圾”。
  二是以伪报、瞒报、夹藏等方式躲避海关监管。有企业在申报进口时伪报品名,将国家禁止入境的废物伪报成与之外形类似的其他货物,并提供虚假单证以逃避海关监管;有的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夹藏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两年来,海关共查获此类案件78起,涉案废物20.53万吨,分别占总数的24.3%和14.29%。
  三是直接“绕关”走私“洋垃圾”。我国边境线长,监管难度大。有不法分子直接绕越设关地,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偷运入境。两年来,海关共查获此类案件62起,涉案废物5.4万吨,分别占总数的19.31%和3.76%。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由于海关监管愈发严格,不法分子走私“洋垃圾”的作案手法也越来越隐蔽。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不法分子在夹藏“洋垃圾”入境时,往往采取外观及性状相似的货物,如在限制进口的废五金中夹藏禁止进口的电子垃圾、在废塑料中夹藏废轮胎切片等,检查人员对其区分及定性具有客观难度。
  在绕越设关地走私“洋垃圾”时,入境地随着我国打击力度加强而呈现从南向北迂回转移的态势,有些甚至长途辗转、跨越多个关区。广州、大连、天津海关缉私局协作查获的一起电子垃圾走私大案,走私团伙先通过香港货运代理将“洋垃圾”发往朝鲜港口,拆柜之后用散货船运抵辽宁边界外的公共锚地,再在辽宁非设关地偷运入境,最后等待时机通过海路或陆路运往广东,先后在香港、朝鲜南浦、辽宁丹东、广东汕头等地迂回。
  海关缉私人员等人士介绍说,“洋垃圾”走私中转地,除了传统的自由贸易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外,越南也成为一个重要跳板,主要原因是越南政府对于部分以再出口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进口实施豁免,甚至存在怠于履行甚至违反《巴塞尔公约》的情况。而越中边境线长、上货点多,执法部门人防、物防、技防力量不足,难以完全封堵“洋垃圾”通过越南流入我国境内。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斩断“洋垃圾”走私链条,不仅需要加大国内综合治理力度,更需要加强国际间协作。
  亟须综合治理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到,虽然“洋垃圾”问题在我国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约束和遏制,但要根除仍面临几大困境。
  首先是鉴定难。目前,质检机构的鉴定证明大多只能描述货品形状,难以直接定性其是否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废,给有关部门的判定提出难题。比如海关怀疑有企业将明令禁止进口的废矿渣伪报为矿石,但检验结果仅能显示这两者属性相同、矿物质含量高低有所区别,这就要求海关等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据丰富的经验进行判定。
  其次,固废进口许可证转移等问题难以监督。据天津海关缉私局直属队副队长任国权介绍,近年来一些没有加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骗取或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的案件十分常见,而且手段越来越高明。记者采访发现,由于冒用、转移的许可证多是环保部门颁发的“真证”,拥有“真证”的企业在办理完结通过手续后将固废倒卖给他人的行为难于监管,容易造成进口的正规固废流入小作坊“蜕变”为“洋垃圾”。
  再次,对检验不合格的固体废物难以处置。据海关总署介绍,《固体废物进出口管理办法》对进口禁止入境的废物和不合格的进口固体废物退运方面有明确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对当事人拒不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海关及相关部门无法对废物进口者或承运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退运。此外,由于鉴定、办案周期、作为案件的证据不能提前处置等原因,进口固废往往需要长期堆放在港口或扣押在仓库,这将产生巨额滞港费和仓储费,甚至对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由于国家间发展差异巨大,在控制“洋垃圾”越境转移的问题上,很多国家仍未达成共识。一些国家蓄意越境转移危险废物,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
  对此,海关相关负责人及《巴塞尔条约》亚太协调中心专家建议,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执法合作、境外情报等手段和平台,逐步实现把“洋垃圾”堵在境外的目标。要强化与越南相关部门的执法合作,遏制中越边境走私态势;加强与香港海关的合作,共同打击从香港“转口”、“拼柜”向内地走私废物的行为;与危险废物主要来源国共同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分析整理研究工作,为执法行动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多位受访者表示,打击固废走私,截断“洋垃圾”走私链条,离不开对非法流通渠道和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需要环保、检验检疫、海关等多个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只有真正从源头形成管理合力,完善监管机制,才能实现综合治理。
  多地一线缉私部门负责人也建议,海关内部应建立关区间风险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综合处置,及时预防和化解监管风险。同时应尽快建立海关、商务、工商、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固体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等管理环节的衔接机制,避免管理脱节或空白,规范统一各部门的执法标准,使执法结果能够互认,同时适时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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