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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安徽省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新标准 |
(时间:2012/1/9 10:11:53) |
记者从市(宿州市,下同)城管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了解到,我市依据《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全部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及渗滤液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由市物价局按照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于2011年7月15日召开“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听证会”后,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的。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收集至市城管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保洁、运输等卫生保洁费用。卫生保洁费属于有偿服务劳务性收费。 据了解,原收取的市容环卫有偿服务费为居民4.00元/户·月,扣除原标准中的垃圾处理费1元,调整为3.00元/户·月,与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3.00元/户·月归并征收,每户每月6元。以往商业网店没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今年有明确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对象、主体及征收方式 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收取方式: 城市居民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对供水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户(含租住户),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收取;实行二次供水的住宅小区居民户,可委托原对二次供水实施收费的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住宅小区居民户,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收取。 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统一代收。 凡在国税部门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国税部门收取,其他企业可委托地税部门收取。 集贸市场及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有开办单位的,可委托开办单位收取;没有开办单位的,可委托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收取。 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取。 建筑工程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收取。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免缴垃圾处理费。 宿州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介绍,《办法》所指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机动车辆为营运的客车,包括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已缴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的小区业主,只需缴纳每月每户3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费用已含在物业综合服务费之内。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以居民现实居住情况来确定的,一户多表的,如果几个水表都有自来水消费显示(水表损坏的除外),证明该住户已分开居住,就按水表个数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表多户的按照实际居住户数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表无户证明系没有入住的住宅,不产生生活垃圾,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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