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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石家庄:生活垃圾不得混入建筑垃圾 |
(时间:2012/1/6 10:17:08) |
日前,《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于2011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 《规定》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除工作实施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必须加盖铁质密封装置,才允许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接受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运输。同时,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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