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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河南驻马店市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出台 |
(时间:2012/1/4 11:07:37) |
医院运作中产生大量的医疗废物,如处理不当,将危害我们很多人的生活和健康。为确保“危害性废弃物”远离市民,近日,我市(河南驻马店市,下同)出台了《驻马店市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医疗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两天 《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驻部队医院,市县区、乡镇各级医院,厂矿职工医院,社区医疗单位,个体诊所和村级卫生室以及预防、保健、血液中心、疾病控制中心等均应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两天。 未经许可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处置机构应与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医疗废物的收集时间,并上门收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其他物品或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运输;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 禁止无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无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农村医疗废物应按要求自行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处置或自行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或未将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处置机构处置的,由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指定处置机构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视该单位为不合格经营单位。 《办法》中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县区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条件成熟时,医疗废物应交处置机构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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