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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新《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 |
(时间:2015-7-6 10:29:58) |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这份被称为广东“史上最严”的环保条例,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件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地方性基础法规。《条例》结合广东实际进行创新,重拳整治广东环境污染问题,为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本期环保说案,天河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将对新《条例》进行解读。据了解,《条例》中提出设立跨行政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新增了环境事件“双罚制”等,在全国少见甚至是首创。 1设立跨行政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 据介绍,设立跨行政区划专门审判机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为受困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环境诉讼实质性松绑,对广东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都有促进意义。这也意味着,为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广东将有望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生态环境受损,终身追责 《条例》第六条规定 “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根据《条例》要求,广东省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在政府责任方面,明确了层层抓落实的机制。而政府决策或执行失误导致的环境损害问题,不管事隔多久,都要追责,相关责任人要为造成的环境损害错误“埋单”。 3人厂“双罚制”,按日计罚 《条例》第六条规定 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将处以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罚款;直接损失无法认定的,最高可处三百万元罚款;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将最高处以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的罚款。 根据《环保法》的授权,《条例》第七十九条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除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外,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均可以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据介绍,《条例》一方面突出强调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另一方面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其目的就是要形成政府负总责、加强监督管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提升环境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相信《条例》实施将促进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为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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