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藏于农宅内的无证电镀厂,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将污水排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东郊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造成环境污染。 近日,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在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模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据悉,这是宁夏法院审理的首起环境污染刑案。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将有毒物质通过渗坑形式排放,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5月,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查询贺兰县环境保护局“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行政执法案件录入时,发现在位于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七社的银川市东郊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附近的一处农宅里,有李某开办的一家小电镀加工厂。经查,这家电镀加工厂无任何经营许可证件,电镀厂废水的排放无任何环保措施,废水排放对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造成环境污染。 之后,银川市公安局环保分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立案侦查此案。贺兰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与侦查人员一起到案发现场实地走访,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据查,今年5月14日16时30分许,李某在无任何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雇工李某某等人往电解池内加入氯化锌、氯化钾、硼酸等化学物质,对已加工好的3米长螺丝型钢筋段进行镀锌,并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其在院内事先挖好的渗坑内进行渗透,对银川市东郊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造成环境污染。 经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电镀厂废水抽查监测,证明电镀厂渗坑废水中总锌超标104.3倍,总铬超标0.6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环境保护厅对此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案发后,李某的亲属将污染的土壤交由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将有毒物质通过渗坑的形式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将污染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后果较轻,且当庭认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李某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在庭审最后陈述中说:“以前我真是没有想到开电镀厂还会犯罪,通过庭审,我认识到了自己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并对案件进行合议。随后,法院对李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贺兰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此案属宁夏首起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合力,贺兰县检察院分别向银川市环保局、贺兰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七社位于银川市东郊一级水源地保护区,但该村房屋大多闲置,出租给小作坊、小企业,势必会造成对水源地的环境污染,要对此地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