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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西藏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效明显 |
(时间:2012-7-30 15:52:50) |
西藏自治区近年来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西藏国土资源厅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自2006年以来,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明确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证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承担因采矿而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恢复责任,预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和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 统计显示,西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征缴比例逐年上升。2007年5月至2010年6月,自治区境内矿山企业应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15528万元,实际缴纳8286万元;2011年,实际征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3421万元,个别没有按时缴纳保证金的困难企业也明确了缓交时间。截至2011年底,自治区累计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1.23亿元。 西藏自治区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项目。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了59个矿山恢复与治理项目,涉及矿区面积约79平方公里。其中,国家投入资金约1.45亿元,实施了43个矿山恢复与治理,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企业自行恢复16个矿山,累计投入资金约1700万元,恢复面积约41平方公里。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项目,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通过吸收当地农牧民群众务工,增加了当地百姓收入,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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