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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深圳市有关部门制定CFCs类制冷剂回收规范 |
(时间:2011/11/23 9:46:05) |
2011年10月,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深圳有关部门具体规定了CFCs类制冷剂的回收规范。 一、各物业管理单位应督促维修企业在维修本单位中央空调作业中按照《通告》的要求做好CFCs类制冷剂回收工作,减少维修时CFCs类制冷剂的排放。 二、各中央空调维修单位应配备CFCs类制冷剂的回收及识别装置,在维修中央空调时做好CFCs类制冷剂的回收工作,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CFCs类制冷剂,不得用冲洗方式进行系统检漏。 三、各单位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应优先回灌到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内,部分品质较差无法回灌的CFCs类制冷剂应妥善保存,交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回收。 四、各单位中央空调维修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中央空调维护管理、CFCs类制冷剂回收专用工具使用操作规程等专项业务的培训。 五、各单位应做好中央空调CFCs类制冷剂维修、回收及充灌的记录,建立中央空调CFCs类制冷剂回收及使用申报登记制度。从2007年起每年一月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上一年度CFCs类制冷剂回收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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