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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拟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时间:2021-4-12 8:46:34) |
为适应环境噪声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汕头市拟修改《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近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各界人士意见。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2009年4月1日施行,在提高汕头市环境噪声管理能力,促进产业发展,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省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新的要求,《条例》的部分内容已滞后于上位法规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声环境的更高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大多集中在对环境噪声治理手段的完善,如机动车、物业小区的噪声污染治理。围绕社会关心的热点,此次修改拟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在《条例》第九条关于逐步设置噪声监控设施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监控设施在噪声污染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噪声自动监测设施记录、采集的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涉及机动车噪声污染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增加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禁止擅自改变或者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三是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扰民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删去有关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同时调整对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标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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