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注册会员 | 忘记密码 | 退出
关键字:
政策法规|废气治理|噪声控制|环境监测|固废治理|清洗与清理|环保前沿|环保技术|土壤修复|绿色建筑
化工|水处理|环保设备|国际视野|企业动态|技术专题|人物访谈|推荐案例|
>>首页 >> 商业资讯 >> 噪声控制资讯 >> 查看资讯信息
订阅社区杂志
郑州发文整治噪声污染 超过分贝限制直接电话举报
(时间:2020-8-11 9:11:20)

  为控制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近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噪声污染监测划分、管理防治、投诉处理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
  扩大声功能区域范围 推进噪声源自动监测
  根据《通知》,声功能区划分及监测点位调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调整和扩大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按照特大城市噪声监测点位设置规范,结合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原有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调整;逐步推进对功能区、道路交通及重点环境噪声源的自动监测。
  建成区建筑施工作业 禁用噪声排放严重超标设备
  关于建筑噪声污染防治,《通知》明确,建筑施工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施工现场降噪措施,保证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噪声排放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作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经证明允许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向周围的单位和居民公告。违反相关规定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禁用高噪声方式揽客 大型社会活动音量不得过大
  关于社会噪声污染防治,《通知》明确,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开展以下行为: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时,不得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长期、稳定性开展的易造成噪音污染的广场性活动应由广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夜间大型车辆运行 避开人员密集区域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通知》要求,重点做好夜间大型车辆监管,合理规划大型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及行车路线,行车路线应选择监控设备齐全、防护措施较好的路段,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在大型运输车辆重点行车的道路,安装限速、测速设备,并加强对大型车辆运输人员的教育,对违反规定的大型运输车辆加大处罚力度。    
  遭遇噪声超标 可拨打对应投诉电话  
  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对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市民可拨打电话进行投诉。  
  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投诉电话12369,建筑工地及生活噪声污染投诉电话12319,交通噪声污染投诉电话110。

关闭窗口打印该页
推荐图片
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到中国环科院调研 
   2020年6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到中国环科院调研科技支撑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听取环科院工作情况汇报。  &nbs 
热点文章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上有名 | 加入收藏 | 意见反馈
网站服务热线:010-56350733   媒体合作:010-56350733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Email: gjjnhb#gjjnhb.com(#改为@)
经营性网站许可证京ICP0805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