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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实施首部环境噪音管理法规 |
(时间:2015-12-30 9:39:42) |
曲靖市环保局消息,针对目前环境噪声污染逐步成为影响群众环境权益的热点和难点,《曲靖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最高将被处罚两万元。 根据曲靖环境保护局今年6月中旬,就噪音污染向市民开展问卷调查,432位市民参与投票,调查结果显示:80%不满意,60%不知投诉部门,市民迫切盼望制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曲靖市环保局在听取了公安、综合执法、住建、规划、文体、工商、法制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调查结果和平时信访工作情况,将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作为防治重点,历时6个月, 《曲靖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该《办法》突出源头预防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的防治理念。规定了从规划上进行源头控制的措施。规定了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噪声功能区,为噪声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规定了政府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专项规划环评,最大限度满足噪声防治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噪声噪声防护距离。 该《办法》对违法行为从严适用了较高的处罚罚则。针对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规定了严格的罚则,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便执法人员较好适用条款对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监督、规范和处罚。突出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将噪声监管责任明确细化到各职责部门,有效防止部门间推诿扯皮、群众投诉难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家庭噪声,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噪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除家庭噪声外的其它社会生活噪声。《办法》还同时规定了政府对当地的噪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保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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